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202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向社会发布检察业务数据:

通过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官方媒体等统一发布,并同步组织做好相关数据解读宣传工作;

在《中国统计年鉴》《中国检察年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等全国性刊物上,发布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在地方确定的官方媒体上发布本地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

公布检察工作报告;

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检察工作白皮书、组织专项工作宣传、接受媒体采访报道等;

以院名义发表文章;

其他向社会发布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