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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202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文书公开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社会广泛关注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涉及的下列法律文书,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具有示范引领效果、促进社会治理的案件涉及的下列法律文书,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在“12309中国检察网”上公开法律文书,应当对下列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视情做隐名处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进行隐名处理时,应当按以下情形处理: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12309中国检察网”公开法律文书,应当屏蔽下列内容: 第二十三条 在互联网公开法律文书,除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进行隐名处理和第二十二条进行屏蔽处理的以外,应当保留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的下列信息: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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