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2021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在“12309中国检察网”上公开法律文书,应当对下列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视情做隐名处理: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不起诉决定书中的被不起诉人;

公益诉讼案件中的企业当事人。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要求公开本人姓名,并提出书面申请的,经承办人核实、案件办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可以不做相应的隐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