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2021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具有示范引领效果、促进社会治理的案件涉及的下列法律文书,可以向社会公开:

民事抗诉书、再审检察建议书、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复查决定书、终结审查决定书等民事检察法律文书;

行政抗诉书、再审检察建议书、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终结审查决定书等行政检察法律文书;

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