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202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进行隐名处理时,应当按以下情形处理:
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某”替代;
复姓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某”替代;
对于少数民族姓名,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某”替代;
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姓名的中文译文,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某”替代;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英文姓名,保留第一个英文字母,隐去其他字符;
对于企业当事人的名称中有所在地的,保留所在地,其余以“某某企业”替代;对于企业当事人名称中没有所在地的,直接以“某某企业”替代。
对不同姓名隐名处理后发生重复的,通过在姓名后增加甲乙丙丁、阿拉伯数字等进行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