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202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12309中国检察网”公开法律文书,应当屏蔽下列内容:

与公众了解案情无关的自然人信息,如:家庭住址、通讯方式、公民身份号码(身份证号码)、社交账号、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工作单位等;

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地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

根据文书表述的内容可以直接推理或者符合逻辑地推理出属于需要屏蔽的信息;

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