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2021年) 第二章 案件信息查询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2021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案件信息查询 第十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需要查询经常居住地以外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信息的,可以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向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请求协助办理身份认证。被请求协助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与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联系,传输有关信息,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审核认可后,应当提供查询服务及查询账号。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