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2021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互联网、电话、邮件、检察服务窗口等方式,向相关人员提供案件信息查询服务,向社会主动发布案件信息、公开法律文书,以及办理其他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12309中国检察网”,各级人民检察院依照本规定,在该平台办理案件信息公开的有关工作。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