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2021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202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高检发办字〔2014〕68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引用法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2014) 第二十六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