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1988年)

发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 已失效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8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一支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军官队伍,以利于人民解放军完成国家赋予的任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是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 第三条 军官的选拔和使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民主监督。 第四条 国家按照优待现役军人的原则,确定军官的各种待遇。 第五条 军官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的,应当退出现役。 第六条 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全军的军官管理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军官管理工作。

第二章 现役军官的基本条件和培训

第七条 军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第八条 人民解放军实行经院校培训提拔军官的制度。 第九条 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现役军官。

第三章 现役军官的考核和职务任免

第十条 各级首长和政治机关应当按照分工对所属军官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 第十二条 在执行作战、抢险救灾等紧急任务时,上级首长有权暂时免去违抗命令、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称职的所属军官的职务,并可以临时指派其他军人代理;因其他原因,军官职务出现空缺时… 第十三条 作战部队的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 第十四条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系统、后勤基地和分部、院校、科技单位的团级以下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应规定执行;师级和军级职务军官,任职的… 第十五条 人民解放军各总部机关、大军区级机关的营级以下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应规定执行;师级和军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五十五岁和六…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 第十七条 各级主官平时任职的最低年限: 第十八条 机关和院校的股长、科长、处长、部长及相当领导职务的军官,任职的最低年限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军官任职的最低年限,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军官任职满最低年限后,才能根据编制缺额和本人德才条件逐职晋升。 第二十一条 军官职务应当按照编制员额和编制职务等级任命。 第二十二条 军官不胜任现任职务的,应当调任下级职务或者改做其他工作,并按照新任职务确定待遇。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军队可以向非军事部门派遣现役军官,执行军队交付的任务。 第二十四条 军官可以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改任军队文职干部。

第四章 现役军官的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军官在作战和军队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为国家和人民做出其他较大贡献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军官违犯军纪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被撤职的军官,根据其所犯错误的具体情况,任命新的职务;未任命新的职务的,应当确定职务等级待遇。 第二十八条 军官违法乱纪、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现役军官的待遇

第二十九条 军官实行由职务薪金、军衔薪金和军龄薪金构成、以职务薪金为主的结构薪金制度,并对在特殊地区、特殊岗位工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军官给予补贴。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三十条 军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军官的医疗保健工作,妥善安排军官的治病和疗养。 第三十一条 军官每年休假一次。 第三十二条 军官具备家属随军条件的,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是农村户口的,转为城镇户口。 第三十三条 军官牺牲、病故后,其随军家属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六章 军官退出现役

第三十四条 军官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的,应当退出现役。 第三十五条 军官未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 第三十六条 军官退出现役的批准权限与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相同。 第三十七条 担任师级以上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有的也可以作转业安置或者其他安置。 第三十八条 军官转业、退休后,由政府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三十九条 军官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符合国家规定的离休条件的,可以离职休养。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经过批准,可以提前或者推迟离休。 第四十条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军官任职不满八年的,排级职务军官未达到服现役最高年龄的,连级以上职务军官未任满本级任职最低年限的,除组织安排或者经组织批准外,不得退出现役。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1978年8月1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1978年8月19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