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1988年) 第四章 现役军官的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1988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现役军官的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被撤职的军官,根据其所犯错误的具体情况,任命新的职务;未任命新的职务的,应当确定职务等级待遇。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