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1988年)
  3. 第四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198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现役军官的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军官在作战和军队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为国家和人民做出其他较大贡献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军官违犯军纪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被撤职的军官,根据其所犯错误的具体情况,任命新的职务;未任命新的职务的,应当确定职务等级待遇。 第二十八条 军官违法乱纪、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