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1988年) 第四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198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现役军官的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军官在作战和军队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为国家和人民做出其他较大贡献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军官违犯军纪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被撤职的军官,根据其所犯错误的具体情况,任命新的职务;未任命新的职务的,应当确定职务等级待遇。 第二十八条 军官违法乱纪、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