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1988年) 第四章 现役军官的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1988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现役军官的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军官在作战和军队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为国家和人民做出其他较大贡献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奖励。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荣誉称号以及其他奖励。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