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1988年) 第二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198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现役军官的基本条件和培训 第七条 军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第八条 人民解放军实行经院校培训提拔军官的制度。 第九条 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现役军官。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