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1988年) 第六章 军官退出现役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1988年) 第四十条 第六章 军官退出现役 第四十条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军官任职不满八年的,排级职务军官未达到服现役最高年龄的,连级以上职务军官未任满本级任职最低年限的,除组织安排或者经组织批准外,不得退出现役。 平时军官要求提前退出现役、未获批准,经教育仍坚持退出现役的,给予降职处分或者取消其军官身份后,可以作退出现役处理。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