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1988年)
  3. 第六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1988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军官退出现役

第三十四条 军官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的,应当退出现役。 第三十五条 军官未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 第三十六条 军官退出现役的批准权限与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相同。 第三十七条 担任师级以上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有的也可以作转业安置或者其他安置。 第三十八条 军官转业、退休后,由政府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三十九条 军官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符合国家规定的离休条件的,可以离职休养。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经过批准,可以提前或者推迟离休。 第四十条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军官任职不满八年的,排级职务军官未达到服现役最高年龄的,连级以上职务军官未任满本级任职最低年限的,除组织安排或者经组织批准外,不得退出现役。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