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1988年) 第六章 军官退出现役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1988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军官退出现役 第三十八条 军官转业、退休后,由政府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