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1988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军官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的,应当退出现役。

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

担任作战部队师级职务的,五十五岁;

担任作战部队军级职务的,六十岁;

担任其他职务的,服现役的最高年龄与任职的最高年龄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