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1988年) 第五章 现役军官的待遇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1988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现役军官的待遇 第三十三条 军官牺牲、病故后,其随军家属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