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1994年)

发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为了进一步加强军官队伍的革命化… 一、 第三条修改为:“军官的选拔和使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适时交流的原则,实行民主监督。” 二、 第九条修改为:“经军队院校培训提拔军官不能满足需要时,平时可以挑选优秀士兵经过人民解放军总部指定的其他训练机构培训合格后提拔为军官,也可以招收军队以外的高等学校… 三、 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至正师职军官职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任免”。 四、 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副师职(正旅职)、正团职(副旅职)军官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由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总后勤部部长和政治委员、大军区及军兵种司… 五、 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列军官职务的任免,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程序办理。” 六、 第十三条修改为:“作战部队的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 七、 第十四条修改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系统、后勤基地和分部、院校、科技单位的团级以下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应规定执行;师级职务… 八、 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解放军各总部机关、大军区级机关的营级以下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应规定执行;师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 九、 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专业技术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 十、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行政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衔、降级;撤职;开除军籍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行政处分。” 十一、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并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十二、 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军官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的,应当退出现役。 十三、 第三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服现役满三十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三十年以上,或者年满五十岁以上的军官,担任师级以上职务,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批准的,退出现役后… 十四、 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军官退出现役后,由政府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军官…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