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1994年) 十四、

十四、 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军官退出现役后,由政府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军官离职休养和军级以上职务军官退休后,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安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