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1994年) 十、

十、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行政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衔、降级;撤职;开除军籍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