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1994年) 十一、

十一、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并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军官按照规定离职培训、休假、治病疗养以及免职待分配期间,工资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