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1994年) 十二、

十二、 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军官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的,应当退出现役。

“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

“担任作战部队师级职务的,五十五岁;

“担任作战部队军级职务的,副职五十八岁,正职六十岁;

“担任其他职务的,服现役的最高年龄与任职的最高年龄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