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1994年) 八、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1994年) 八、 八、 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解放军各总部机关、大军区级机关的营级以下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应规定执行;师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五十五岁;副军职和正军职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五十八岁和六十岁。总部机关的团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四十五岁,工作需要的,可以延长五岁;大军区级机关的团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四十五岁,少数工作需要的,可以延长三岁。” 七、 目录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