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1994年) 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1994年) 七、 七、 第十四条修改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系统、后勤基地和分部、院校、科技单位的团级以下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应规定执行;师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五十五岁;副军职和正军职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五十八岁和六十岁。” 六、 目录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