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198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1988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是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 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