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三编 生态保护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二章 第三编 生态保护 第二章 生态系统保护 第一节 森林 第六百九十七条 国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加强对森林生态系统和作为森林重要载体的山岭的保护,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提… 第六百九十八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 第六百九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合理规划森林生态系统保护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提升森林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第七百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七百零一条 国家加强森林生态系统调查监测,对森林生态系统的规模、质量、结构、功能及生态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 第七百零二条 国家实行天然林全面保护制度,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加强天然林管护能力建设,科学实施修复措施,保护和修复天然林,逐步提高天然林生态功能。 第七百零三条 国家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 第七百零四条 国家根据生态保护的需要,将森林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划定为公益林。 第七百零五条 国家保护古树名木,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及其生存的生态环境。 第七百零六条 国家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依法建立自然保护地,加强保护管理。 第七百零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工作,发挥群防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草原、公安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 第七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 第七百零九条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第七百一十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护林设施,加强森林生态系统保护;督促相关组织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 第七百一十一条 国家提升森林生态系统的功能,增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为人类生活、生产提供优良空气、优美生态环境,发挥休闲游憩、科研教育等生态价值。 第二节 草原 第七百一十二条 草原生态系统保护坚持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修复、合理利用,发挥草原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以及作为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等多种功能,促进草原生态系统… 第七百一十三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百一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草原保护修复利用等相关专项规划。 第七百一十五条 国家加强对草原生态系统的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草原的面积、等级、产草量、载畜量、生态系统稳定性等进行调查。 第七百一十六条 国家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依法将对维护生态安全、保障草原畜牧业健康发展具有最基本、最重要作用的草原划为基本草原,实行严格保护和管理,确保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第七百一十七条 国家加强草原野生动植物保护,依法建立草原类型自然保护地,增强草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连通性,加强野生动物栖息地、迁徙通道和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的保护,保障野生动植物生… 第七百一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草原防灭火工作,发挥群防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应急管理、林业草原、公安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草原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 第七百一十九条 开发利用草原不得破坏草原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不得损害草原生态系统的功能。 第七百二十条 禁止开垦草原。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造成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 第七百二十一条 国家保护、修复和合理利用草原,在保护草原生态的基础上,引导科学开展草原生态旅游、生态教育、科研等活动,发挥草原生态价值。 第三节 湿地 第七百二十二条 国家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完善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制度,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实现… 第七百二十三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拟定、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 第七百二十四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全国湿地保护规划。 第七百二十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对全国湿地类型、分布、面积、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情况等进行调查,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 第七百二十六条 国家按照生态区位、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百二十七条 国家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纳入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第七百二十八条 国家严格控制占用湿地。确需占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百二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人为活动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加强湿地污染防治,减缓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导致的湿地退化,维护湿地生态功能… 第七百三十条 禁止下列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第七百三十一条 在红树林湿地禁止挖塘,禁止采伐、采挖、移植红树林或者过度采摘红树林种子,禁止投放、种植危害红树林生长的物种。因科研、医药或者红树林湿地保护等需要采伐、采挖、移植… 第七百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湿地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鸟类和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 第七百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湿地有害生物监测工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消除有害生物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危害。 第四节 海洋、海岛 第七百三十四条 国家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源头防控、陆海统筹,加强海洋生态系统保护。 第七百三十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海洋、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国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的修复工作。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百三十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海洋资源调查和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发布海洋生态预警监测警报和公报。其他负有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 第七百三十七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重点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海藻场、海草床、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 第七百三十八条 国家健全海洋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评估和保护体系,维护和修复重要海洋生态廊道,防止对海洋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第七百三十九条 国家严格保护海洋自然岸线,建立健全自然岸线控制制度。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划定严格保护岸线的范围并发布。 第七百四十条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生态环境的特点,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合治理。 第七百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发展生态渔业,推广多种生态渔业生产方式,改善海洋生态状况,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第七百四十二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全国海洋生态灾害预防、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第七百四十三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保护海岛的自然资源、自然景观以及自然遗迹、人文遗迹。 第七百四十四条 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 第七百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五节 江河湖泊 第七百四十六条 国家加强对江河湖泊生态系统的严格保护,巩固提升江河湖泊生态系统的功能。 第七百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江河湖泊生态系统的保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七百四十八条 国家加强江河湖泊生态用水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确定重要江河控制断面生态流量和重要湖泊生态水… 第七百四十九条 国家对江河湖泊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实行分区管理,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强度,最大程度保持岸线自然形态。沿江河湖泊土地开发利用和产业布局,应与岸线分区要求相衔接,并为经… 第七百五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明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组织开展流域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监测、评价,实施流域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预警。 第七百五十一条 国家加强江河湖泊管理和保护,建立江河湖泊定期普查制度,按照规定实行江河湖泊名录管理,划定江河湖泊管理范围,实行严格保护。 第七百五十二条 国家科学实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栖息地修复、迁地保护、生态通道修复等措施,构建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并对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实行重点保护。 第七百五十三条 国家加大对重要江河湖泊生态保护的支持力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生态功能需要,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沿江河湖泊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治理… 第六节 荒漠 第七百五十四条 国家加强干旱、半干旱地区自然形成的沙漠、砾漠、岩漠等原生荒漠及其生物群落的保护,坚持保护优先、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建立荒漠生态系统保护制度,发挥荒漠生态系统防风… 第七百五十五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荒漠生态系统保护工作。 第七百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编制生态保护相关规划时,应当科学规划荒漠生态系统保护利用的结构和布局,稳固和提升荒漠生态系统的功能。 第七百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原生荒漠保护制度。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人为活动对原生荒漠中原生植被、土壤、水、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扰动,加强地表结皮的保… 第七百五十八条 国家对生态区位重要的原生荒漠实施封禁保护,促进荒漠植被自然修复,综合采用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提高荒漠生态系统稳定性。 第六百九十六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