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三编 生态保护 第二章 生态系统保护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三节 第三编 生态保护 第二章 生态系统保护 第三节 湿地 第七百二十二条 国家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完善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制度,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实现… 第七百二十三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拟定、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 第七百二十四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全国湿地保护规划。 第七百二十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对全国湿地类型、分布、面积、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情况等进行调查,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 第七百二十六条 国家按照生态区位、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百二十七条 国家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纳入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第七百二十八条 国家严格控制占用湿地。确需占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百二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人为活动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加强湿地污染防治,减缓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导致的湿地退化,维护湿地生态功能… 第七百三十条 禁止下列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第七百三十一条 在红树林湿地禁止挖塘,禁止采伐、采挖、移植红树林或者过度采摘红树林种子,禁止投放、种植危害红树林生长的物种。因科研、医药或者红树林湿地保护等需要采伐、采挖、移植… 第七百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湿地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鸟类和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 第七百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湿地有害生物监测工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消除有害生物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危害。 第七百二十一条 目录 第七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