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三编 生态保护 第二章 生态系统保护 第四节 海洋、海岛 第七百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七百三十七条 第三编 生态保护 第二章 生态系统保护 第四节 海洋、海岛 第七百三十七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重点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海藻场、海草床、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 第七百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七百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