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七百三十八条
第七百三十八条 国家健全海洋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评估和保护体系,维护和修复重要海洋生态廊道,防止对海洋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国家鼓励科学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支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采取投放人工鱼礁和种植海藻场、海草床、珊瑚等措施,恢复海洋生物多样性,修复改善海洋生态。
开发利用海洋和海岸带资源,应当对重要海洋生态系统、生物物种、生物遗传资源实施有效保护,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
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避免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国家积极参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的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