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七百一十三条
第七百一十三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草原保护、修复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草原保护、修复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