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七百零四条
第七百零四条 国家根据生态保护的需要,将森林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划定为公益林。
国家对公益林实行严格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公益林经营者对公益林中生态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等低质低效林,采取林分改造、森林抚育等措施,提高公益林的质量和生态功能。
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对公益林实行严格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公益林经营者对公益林中生态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等低质低效林,采取林分改造、森林抚育等措施,提高公益林的质量和生态功能。
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