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2025年)

发布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 现行有效
(2024年12月2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5年2月17日海关总署令第276号公布 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1989年11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9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1991年9月2日海关总署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规定》1992年9月10日海关总署令第35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1995年12月25日海关总署令第55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1996年8月10日海关总署令第58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2012年8月2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6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监管,维护国家安全,便利口岸通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二条 海关对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进出境行李物品应当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 第四条 进出境人员可以自行向海关办理行李物品进出境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 进出境行李物品应当符合合理自用的要求;超过合理自用数量的,按照货物办理海关手续。 第六条 进出境人员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 第七条 海关加强现代科学技术创新应用,提升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标准化、便利化水平。

第二章 申报

第八条 进出境人员携带行李物品进出境,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 第九条 进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 第十条 出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 第十一条 进出境人员向海关书面申报的,应当填写纸质申报单或者电子申报数据。 第十二条 通过海关实施“红绿通道”申报模式的地点进出境时,携带行李物品的进出境人员按照本办法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的,以及不明海关规定或者不知如何选择通道的,应当选择“红色通… 第十三条 暂时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可以在进出境时向海关书面申报登记并按照规定提供担保,经海关核准后批注放行。复带相关行李物品出境或者进境时,海关凭批注记录验放。

第三章 查验

第十四条 海关依法对进出境行李物品实施查验。 第十五条 对于查验过程中易损毁、易造成人身伤害的物品,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携带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查验前主动声明。 第十六条 海关可以使用设备、工具、工作犬等对进出境行李物品实施查验,并依法取样。 第十七条 海关查验进出境行李物品时,进出境人员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按照海关要求搬移、开拆和重封行李物品,并如实回答海关工作人员的询问。海关认为必要时,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 第十八条 海关对进出境行李物品加施的封识、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第四章 处置

第十九条 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准许进境的行李物品征收税款。 第二十条 进出境行李物品在依法缴清税款或者提供担保、提交许可证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后,海关予以放行;但依法需检疫的,还应当经检疫合格。 第二十一条 进境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海关予以截留并出具相关凭证。截留期限不超过七日,但需要作实验室检疫、… 第二十二条 进境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检疫处理,并接受海关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当场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人员应当在三个月内予以办结: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下列行李物品,进出境人员应当在七日内办结海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进境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已经海关依法处理的,经海关同意可以退回: 第二十六条 进出境人员对行李物品声明放弃的,经海关同意可以作放弃处置,但依法不得放弃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进境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依法进行拍卖、变卖、销毁等处置:

第五章 分离运输、过境的行李物品

第二十八条 进境人员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行李物品的,应当在人员进境时向海关申报。经海关同意的,应当自本人进境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结海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进出境人员申报分离运输行李物品时,应当向海关提交本人有效的进出境证件、分离运输行李物品清单等材料。 第三十条 过境人员不离开海关监管区的,可以免填行李物品申报单,未经海关同意,不得将行李物品留在境内。必要时,海关可以查验其行李物品。 第三十一条 过境人员获准离开海关监管区的,海关按照进境人员予以监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扰乱海关监管作业现场秩序,未经海关允许不得在海关监管作业现场录音、录像、拍照。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对下列进出境行李物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1989年11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9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