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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202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分离运输、过境的行李物品

第二十八条 进境人员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行李物品的,应当在人员进境时向海关申报。经海关同意的,应当自本人进境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结海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进出境人员申报分离运输行李物品时,应当向海关提交本人有效的进出境证件、分离运输行李物品清单等材料。 第三十条 过境人员不离开海关监管区的,可以免填行李物品申报单,未经海关同意,不得将行李物品留在境内。必要时,海关可以查验其行李物品。 第三十一条 过境人员获准离开海关监管区的,海关按照进境人员予以监管。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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