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202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进境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依法进行拍卖、变卖、销毁等处置:
经海关同意放弃或者自动放弃的;
属于禁止进境物品且无法退回的;
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处理方法且无法退回的;
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海关手续的;
在海关监管区内超过三个月无人认领的。
上述行李物品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
经海关同意放弃或者自动放弃的;
属于禁止进境物品且无法退回的;
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处理方法且无法退回的;
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海关手续的;
在海关监管区内超过三个月无人认领的。
上述行李物品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