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2025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202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处置 第十九条 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准许进境的行李物品征收税款。 第二十条 进出境行李物品在依法缴清税款或者提供担保、提交许可证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后,海关予以放行;但依法需检疫的,还应当经检疫合格。 第二十一条 进境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海关予以截留并出具相关凭证。截留期限不超过七日,但需要作实验室检疫、… 第二十二条 进境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检疫处理,并接受海关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当场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人员应当在三个月内予以办结: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下列行李物品,进出境人员应当在七日内办结海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进境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已经海关依法处理的,经海关同意可以退回: 第二十六条 进出境人员对行李物品声明放弃的,经海关同意可以作放弃处置,但依法不得放弃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进境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依法进行拍卖、变卖、销毁等处置: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