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202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进境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已经海关依法处理的,经海关同意可以退回:

未缴纳进境行李物品税款的;

未能按照货物办理海关手续的;

未能提交许可证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的;

属于禁止进境物品的;

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处理方法的;

其他依法可以退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