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2025年) 第四章 处置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2025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处置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下列行李物品,进出境人员应当在七日内办结海关手续: 危险化学品; 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行李物品; 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行李物品; 其他海关总署规定的行李物品。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