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202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当场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人员应当在三个月内予以办结:
应当缴纳进境行李物品税款的;
应当提交许可证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的;
应当按照货物办理海关手续的;
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价值等存疑,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等处理的;
需要作退回等处理,无法立即实施的。
前款第四项的作业时间不计入时限。
应当缴纳进境行李物品税款的;
应当提交许可证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的;
应当按照货物办理海关手续的;
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价值等存疑,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等处理的;
需要作退回等处理,无法立即实施的。
前款第四项的作业时间不计入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