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202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进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
携带禁止进境物品的;
携带限制进境物品超过限额、限量要求或者应当提交许可证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的;
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
携带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的;
携带受到检疫传染病污染或者存在传播检疫传染病风险的物品的;
携带超过规定数额货币现钞的;
携带超过规定免税数额或者限量要求物品的;
携带货物、货样、广告品的;
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行李物品的;
携带其他依法需要书面申报行李物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