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2025年) 第二章 申报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2025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申报 第十三条 暂时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可以在进出境时向海关书面申报登记并按照规定提供担保,经海关核准后批注放行。复带相关行李物品出境或者进境时,海关凭批注记录验放。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