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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202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扰乱海关监管作业现场秩序,未经海关允许不得在海关监管作业现场录音、录像、拍照。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对下列进出境行李物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1989年11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9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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