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2025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1989年11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9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1991年9月2日海关总署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1992年9月10日海关总署令第35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1995年12月25日海关总署令第55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1996年8月10日海关总署令第58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2012年8月2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6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