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2005年)
发布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计划的协议》(以下简称《早期收获协议》)项下《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巴基斯坦进口的《早期收获协议》项下货物(产品清单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但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除外。
第三条
从巴基斯坦直接运输进口的符合以下任何一项要求的货物,应当视为巴基斯坦原产货物,并可以享受《早期收获协议》协定税率: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所称“完全在巴基斯坦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第五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所称“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如果货物中巴基斯坦原产成分的比例不小于40%,该货物应当视为原产于巴基斯坦。
第六条
除另有规定外,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货物在巴基斯坦境内用作生产享受《早期收获协议》协定税率的制成品的材料时,如果该制成品中原产中国、巴基斯坦的成分累计不低于40%,…
第七条
在巴基斯坦加工、制造的货物符合《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项下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规定的,巴基斯坦为其原产国。该标准是本规定的组成部分,由海关总署另行…
第八条
下列加工或者处理应当视为微小加工及处理,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确定货物原产地时不予考虑:
第九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称“直接运输”是指《早期收获协议》项下的进口货物从巴基斯坦直接运输到我国。
第十条
货物的包装、包装材料、容器以及附件、备件、工具、介绍说明性材料与货物一起报关进口,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应当忽…
第十一条
除另有规定外,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用于该货物的生产、测试和检查,但没有实际物化到该货物中的货物;或者是用于与该货物生产有关的厂房维护或者设备操作的货物;或者制造…
第十二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在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口时,主动向海关申明适用《早期收获协议》协定税率,并在有关货物进境报关时向海关提交巴基斯坦指定的政府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原…
第十三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向申报地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该原产地证书必须按照附件所列格式用国际标准A4纸印制,所用文字为英语。
第十四条
未能按照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日期签发原产地证书的货物,进口货物收货人可以向申报地海关提交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签发的注明“补发”字样的原产地证书。
第十五条
如果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者毁坏,在该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之内,进口货物收货人可以要求出口货物发货人向原签证机构申请签发经证实的原产地证书真实复制本,原产地证书第…
第十六条
除不可抗力外,原产地证书应当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之内向我国海关提交;如果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的情况,货物运输经过一个或者多个中国和巴基斯坦之外的国家或者地区…
第十七条
原产于巴基斯坦的进口货物,每批的船上交货价格(FOB)不超过200美元的,可以不提交原产地证书。
第十八条
申报地海关对原产地证书内容的真实性产生怀疑时,可以通过海关总署或者其指定部门请求巴基斯坦有关政府机构对该原产地证书进行核查。原产地证书核查结果应当在收到核查请求…
第十九条
除海关进出口贸易统计数据外,海关对与巴基斯坦之间交流的用于原产地证书核查的资料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
从巴基斯坦进口享受《早期收获协议》协定税率的货物在向海关申报之后,海关放行之前,目的地发生变化需要运往其他国家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一条
由巴基斯坦运至我国展览并在展览期间或者展览后销售到我国的货物,如果符合《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要求,可以享受《早期收获协议》协定税率,但应当同时…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定义是: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原产地证书格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