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200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所称“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如果货物中巴基斯坦原产成分的比例不小于40%,该货物应当视为原产于巴基斯坦。
在计算原产成分时,应当适用下列公式:
非原产材料的价格
—————————×100%<60%
船上交货价格(FOB)
上述公式中,非原产材料的价格应当为:
材料进口时的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或者
最早确定的在巴基斯坦境内为使用不明原产地材料进行制造或者加工支付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