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200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由巴基斯坦运至我国展览并在展览期间或者展览后销售到我国的货物,如果符合《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要求,可以享受《早期收获协议》协定税率,但应当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出口货物发货人已将货物从巴基斯坦境内实际运送到我国并已在我国展出;
出口货物发货人已将货物实际卖给或者转让给我国的进口货物收货人;
货物已经以送展状态在展览期间或者展览后立即运到我国。
为实施前款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并提供我国有关政府机构签发的注明展览会名称及地址的证明书以及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四)项所列的证明文件。
本条中“展览”是指任何以出售外国货物为目的的商贸、农业或者手工业展览会、交易会或者在商店或者商业场所举办的类似展览或者展示。展览期间,货物应当处于海关的监管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