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200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在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口时,主动向海关申明适用《早期收获协议》协定税率,并在有关货物进境报关时向海关提交巴基斯坦指定的政府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书格式见附件)。

进口货物经过一个或者多个中国和巴基斯坦之外的国家或者地区运输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下列单证:

在巴基斯坦签发的联运提单;

巴基斯坦有关政府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

货物的原始商业发票副本;

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所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