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200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向申报地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该原产地证书必须按照附件所列格式用国际标准A4纸印制,所用文字为英语。
原产地证书不得涂改及叠印。
进口货物收货人提交的原产地证书应当由巴基斯坦有关政府机构根据《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在货物出口前或者出口时,或者在货物实际出口后15日内签发。
原产地证书不得涂改及叠印。
进口货物收货人提交的原产地证书应当由巴基斯坦有关政府机构根据《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在货物出口前或者出口时,或者在货物实际出口后15日内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