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200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除另有规定外,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用于该货物的生产、测试和检查,但没有实际物化到该货物中的货物;或者是用于与该货物生产有关的厂房维护或者设备操作的货物;或者制造过程中未留在货物里的材料,以及未构成货物组成部分的材料的原产地不予考虑,包括:

燃料与能源;

工具、模具及铸模;

用于设备及厂房维护的零件和材料;

用于生产或者设备操作和厂房的润滑剂、润滑油、混合材料及其他材料;

手套、眼镜、鞋、衣服、安全装置及用品;

用于货物的测试或者检查的设备、装置和用品;

催化剂和溶剂;

其他任何可以被证明用于货物的生产但未构成货物组成部分的货物。